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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

2016-03-15 14:25:32.0 出处:

  为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切实加大对模范守信主体(企业和个人,以下同)实施联合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力度,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14〕15号,以下简称《意见》)、《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省政府第220号令,以下简称省政府第220号令)和《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99号令,以下简称省政府第299号令)有关精神,经认真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规划纲要》、《意见》为指导,以省政府第220号令、省政府第299号令等规章为依据,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实施,公开共享;强化合作,奖惩联动”的原则,加快建立各行业、各领域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全面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崇尚诚信、鄙弃失信”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标准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将信用主体纳入守信红榜或失信黑名单的基本标准和总体原则是: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省(中)直以上部门表彰的主体应纳入守信红榜。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辽宁部分);辽宁省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主体;受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省(中)直以上部门行政处罚的、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主体应纳入失信黑名单。具体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的标准,由各部门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制度文件。各成员单位分别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相关制度文件,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的标准、信息构成、信息发布和应用、奖惩联动措施、信息撤销等方面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目录,为推进信息归集、整合、共享和建立奖惩联动机制奠定基础。
  (二)加快建立各行业、各领域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各成员单位都要根据各自管理需求,加快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特别是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劳动保障、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依法纳税、企业债券、金融信贷、经营贸易、诉讼活动、重大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补助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要率先建立本行业、本领域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各成员单位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并在本部门行政管理事项中加以应用,同时参与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三)加快建立重点人群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有关成员单位要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群为重点,建立重点人群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并在本部门行政管理事项中加以应用。
  (四)建立全省统一的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各成员单位向省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报送本行业、本领域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建立全省统一的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归集整合各成员单位报送的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依托“信用辽宁”网,设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发布专栏,统一向社会发布,为各成员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全省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提供便利。
  (五)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其它成员单位,对守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责任分工和时间安排
  1.制定印发《辽宁省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
  完成时间:2016年3月上旬。
  2.按照《辽宁省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工作方案或实施计划。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间:2016年3月底前。
  3.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相关制度文件。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间:2016年4月底前。
  4.制定全省信用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目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省信用中心。
  完成时间:2016年5月底前。
  5.依托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搭建全省统一的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数据库。依托“信用辽宁”网,设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发布专栏。
  责任单位:省信用中心。
  完成时间:2016年5月底前试运行,2016年7月底前正式运行。
  6.各成员单位建立本行业、本领域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并报送至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数据库。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负责,省信用中心配合。
  完成时间:对于在本方案下发前已经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的部门,请于7月底前报送相关信息。2016年6月底前建立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7月底前开始报送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 2016年10月底前建立其它行业、领域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11月底前开始报送相关信息。
  7.开展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联合行业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相关成员单位。
  完成时间:2016年8月开始持续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确保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协同配套、整体推进。各成员单位负责建立本行业、本领域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确保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标准制定科学合理、信息报送及时。省信用中心负责数据归集、整合、发布等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本部门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要于2016年6月底前和10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年底前报送工作总结。
  (三)强化督导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将加强对该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了解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按本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组织实施。对于已经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单位,请于3月底前将相关制度文件报送省信用办;对于按照本方案要求,新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单位,要及时将相关制度文件报送省信用办;对未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工作任务的单位,省信用办将予以通报,并在“信用辽宁”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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